十堰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30日第一次队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来源: 本网     |    作者: 市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2015-03-16     |     [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无偿献血、献髓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志愿者参与无偿献血、献髓工作中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十堰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服务队由十堰市红十字会批准成立并命名,全称为“十堰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简称:无偿献血服务队)。队名英译为:Volunteers for Blood Donation,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Shiyan Branch;队名英译的缩写为:VBDS.

第三条 十堰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献髓)者和热心无偿献血、献髓事业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组成的公益性志愿者组织。

第四条 服务队接受十堰市红十字会的监督、指导。接受十堰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的领导并在十堰市中心血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服务队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奉献、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以推动无偿献血、献髓事业发展的志愿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献髓工作的宣传、招募和服务社会,传递爱心、传播文明、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六条 服务队的标志是红十字志愿者通用标志(待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服务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若干人;秘书长1;可以设名誉队长、顾问;服务队下设相应工作部(),设部长(主任)1人,副部长(副主任)若干人;各分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若干名。

服务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相应的专业分队,报十堰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审批。

第七条  服务队的议事机构是队委会,队委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队长、副队长、秘书长、部长、副部长(副主任)、分队长;

(二)队长、副队长可以提名1-3名队员参加队委会议。

第八条 服务队队长、副队长由服务队代表大会筹备组提名,经服务队代表大会表决选举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

秘书长由市中心血站指派血站工作人员担任。若秘书长不胜任工作,队委会有权要求市中心血站更换人选。

各工作部(室)、分队负责人采取自荐、推荐、竞选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由队长、副队长选聘。

各高校红十字志愿者分队按各高校志愿者管理制度执行,选举产生的队委会报服务队备案。

第九条 服务队内设办公室、宣传策划部、后勤保障部、培训督导部,负责对队内各项日常工作进行规范管理。指导各高校红十字志愿者分队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条 工作职责

(一)队长:全权负责服务队的运作和管理,领导服务队各部门开展工作,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二)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领导服务队各部门开展工作。队长不在时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三)秘书长: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服务队办公室工作及队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办公室:是志愿者服务队的执行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志愿者、各分队与市红十字会、市中心血站以及各采血点、室之间的工作合作;负责制定服务队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志愿者日常服务的排班安排和服务工时归类统计;负责办理志愿者的各类志愿证件;做好服务队各项资料的归档整理;做好接待来访及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宣传策划部:负责组织策划开展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的知识宣传活动;对各类重大活动和队内的好人好事进行及时的宣传总结;结合市红十字会、市中心血站的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宣传招募活动;负责组织开展队内的各项联谊和拓展活动。

(六)培训督导部:负责队内所有志愿者的各级各类培训。负责对各部、各分队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志愿者的服务工时记录进行督导核实;组织开展星级志愿者评选;负责各级、各类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后勤保障部:负责服务队的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负责各项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一条 认可本管理办法的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以下简称: 志愿者)

注册志愿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心献血、献髓事业,并为其做出过一定贡献者;

(二)自愿无偿付出个人资源,参与献血献髓宣传、招募及志愿服务等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具备完全法人行为及相应民事能力者,不具备完全法人行为者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参加活动。

志愿者注册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红十字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接受初级培训,志愿服务达到20个小时并通过考核后,经审查合格,可成为注册志愿者。

注册志愿者需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第十二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及退出自由;

(二)有权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训交流;

(三)有权对服务队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有权参加本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

(五)有权受到奖励和表彰;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队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总会的各项规范、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服务队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决议;

(三)积极参加服务队组织和提倡的各项活动及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四)宣传红十字会及服务队的宗旨,维护志愿者及服务队的形象及声誉,以实际行动为促进献血献髓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五)认真学习与献血献髓及红十字运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服务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服务能力;

(六)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献血献髓及红十字运动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七)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时,要予以保密和保护,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妥善保管好志愿者服装及红十字标识。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队员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队员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总会规范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经队委会决定可以取消其队员资格。

队员可以申请自愿退出服务队,应向服务队办公室书面提出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服务队另行制定十堰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队员行为管理规范。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者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特长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形式。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一般情况下,每位队干部每月应参加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志愿服务活动;每位注册队员每年服务工时累计不得少于二十小时。

第十七条 志愿活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定点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到献血点或指定地点参加志愿服务等。

()社会服务。指在社会活动中利用各种机会,传播适量献血无损身体的切身感受和健康理念,唤起更多健康适龄者献血献髓;策划并组织宣传活动;在单位或社区组织集体献血等;

第十八条 志愿者到献血点进行志愿服务时,原则上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但要报备服务队办公室,办公室按需要征询志愿者同意后,安排服务地点和时间,并遵守工作人员已进行的排班。

第十九条 队员在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红十字志愿者胸牌,遵守服务队工作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

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服务队及队员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志愿者的培训分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

培训与授课必须由具有培训师资资格的志愿者担任,外请讲座或培训,需要经过队长同意,讲课资料报办公室协调安排并存档。

服务队培训师的资格评估、认定以及取消权由市红十字会负责。

培训师在培训与授课时,应当维护公益事业形象,不得有无利于无偿事业的言行。否则,服务队或者市红十字会有权取消培训师资格。

培训部根据年初工作计划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培训需求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授课老师),经队长批准后,报备办公室。办公室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和整理。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工时记录包括志愿者的社会服务、到献血点服务和各类集体活动等。

(一)参与社会服务的工时记录程序:当服务结束时,由服务场所的活动负责人在该志愿者的《志愿者服务日志》和《志愿者服务工时登记表》上记录并签字。

(二)参与献血点服务时的工时记录程序:根据排班计划,服务前先向服务场所负责人报到,服务结束时由服务场所的负责人分别在服务志愿者的《志愿者服务日志》和《志愿者服务工时登记表》上记录并签字。

(三)志愿者服务工时每季度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交办公室存档,作为志愿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累计工时是晋升星级和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工时统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各分队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队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队办公室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将统计、考核和总结资料整理存档。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服务队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以评优方式进行表彰,对达到上级奖项标准者逐级申报表彰。

授星和评优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表现优秀的离队注册志愿者,可授予荣誉队员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服务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暂行管理办法从本管理办法批准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