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工时管理办法

来源: 本网     |    作者: 市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2015-03-16     |     [      ]

为弘扬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精神,加强志愿工作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及服务质量考核和统计,肯定志愿者的服务劳动成果,促进捐血献髓志愿服务优质高效,推动捐血献髓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保证志愿服务工时登记的公平和公正,为各级各类评奖评优等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并结合无偿献血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工时由服务队办公室负责认定与管理。

第二条  办公室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志愿者服务活动工时的申报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  每个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分队或专业分队的安排下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排班时,应尽可能的根据志愿者个人特长的优势安排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安排采供血专业岗位的辅助性工作(仅限于采供血机构的在岗人员)或捐血献髓志愿服务岗位,采供血专业岗位的辅助性志愿服务,由采供血机构相应部门(招募服务科)负责排班;捐血献髓志愿服务岗位,由志愿服务分队或服务队办公室负责排班。

第五条 志愿服务工时的记录原则上是,从报到地点签到开始,至离开解散地点为止,按实际服务时间记录。

第六条  志愿服务工时的现场记录,采取集中记录的方式,即:在服务场所的《志愿服务工时登记簿》上记录,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管理,志愿者签名确认。

第七条  对组织集体献血和服务队及各分队组织的捐血献髓宣传等活动的志愿服务的工时记录,按实际工作时间记录工时,由本人签到,活动组织负责人确认。

第八条 采血机构工作人员的志愿服务工时,由专业岗位志愿工作的相关科室(招募服务科)负责每月统计一次,并报送血站志愿者分队后备案,年终汇齐全年的服务工时抄送服务总队。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工时考核

1、志愿者每次参加经批准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并认真填写活动签到表。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必须如实登记服务起止时间,亲笔签到,不得代签、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活动签到表的其它各项内容应由活动组织者认真填写确认。

2、每月5日前,各分队队长将上月的活动签到表及团队服务工时统计报表,交服务队办公室统一考核、存档,各团队自留一份,办公室每月将每个志愿者每月服务工时记录电子档上传志愿者网站,以供志愿者本人核查,不上报的团队,办公室不做记录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411 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