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优惠用血报销细则
来源: 本网     |    作者: 市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2017-06-20     |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保证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十政规[2010]4号)以及《十堰市无偿献血优惠用血报销管理办法》(十献血办[2004]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无偿献血600ml以下的,本人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第三条 无偿献血600ml(包括600ml)以上1000ml以下的,本人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第四条 无偿献血1000ml(包括1000ml)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不限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第五条 无偿捐献机采成分血,一个治疗量相当于全血800ml,比照第三条、第四条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报销标准依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规定,按血站全血供应价折算报销。
第七条 非稀有血型的献血者及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的报销。
1、血浆:550ml=200ml全血
2、病毒灭活血浆:215ml=200ml全血
3、冷沉淀:2个单位=200ml全血
4、红细胞:一个单位=200ml全血
5、血小板:一个治疗量=800ml全血
第八条 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用血后的报销。
1、血浆:550ml=200ml全血
2、病毒灭活血浆:215ml=200ml全血
3、冷沉淀:2个单位=200ml全血
4、稀有红细胞:一个单位=200ml稀有全血
5、血小板:一个治疗量=800ml全血
第九条 稀有血型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的报销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具有收养关系的献血者,直系亲属用血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证明,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者所捐献的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献血者本人可等量报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献血者及配偶和直系亲属享受优惠用血累计计算,均在《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惠用血总量范围内,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十堰市中心血站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